一、背景
2020年10月9日,宜春市出臺了《促進旅游消費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試行一年來,市本級財政、縣級財政、各景區以門票類消費券合計兌現獎勵資金214.78萬元,增加10人以上團隊游客和大型團隊游客約23萬人,帶動旅游消費近1.2億元。取得了較好效果,有效發揮了獎勵政策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激發了企業內生動力,緩解了疫情對全市旅游造成的沖擊和影響,對落實“六穩”“六保”任務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市擬繼續使用該《辦法》,將試行轉為正式施行,通過獎勵政策激勵市內外旅行社組團來宜旅游度假,最大化激活宜春旅游市場人氣,促進全市旅游高質量發展,助力文化旅游強市建設。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
2.《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贛府廳字〔2019〕39號)
3.《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促進四季度旅游消費的實施方案》(宜府辦明〔2021〕17號)
三、主要內容、措施
一是資金保障到位。獎勵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及各景區共同承擔,其中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50%,各景區承擔50%。市、縣兩級財政按1:2比例分攤,縣級財政承擔部分列入縣市區年終上解事項,明月山管委會和宜春旅游集團負擔的現金獎勵部分由市本級承擔。市、縣兩級獎勵資金以現金形式發放,通過專項資金管理流程一次性撥付給獎勵對象。二是進行有效約束。《宜春市促進旅游消費獎勵辦法》規定:各景區接待的研學游團隊不與其他成人團隊相混合,超基數部分按標準的50%進行獎勵;參與超基數獎勵的景區應與旅行社和所在地縣級旅游主管部門共同簽訂獎勵實施細則協議,各類特殊低價游團隊不得納入獎勵統計范圍;由宜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對擬獎勵和補貼對象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及時發放相關獎勵和補貼;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異地拼團、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收回獎補資金,涉嫌違法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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