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我市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宜春文旅官方微信、微博、抖音賬號在對外旅游宣傳和信息交流的積極作用,規范管理、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宜春市文旅政務新媒體是重點面向社會,面向網友,宣傳我市文化和旅游形象,加強網民互動,提升服務群眾水平,不斷提高信息溝通、促進學習交流的信息平臺。
第四條本辦法是對全市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體進行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宜春市文廣新旅局政務新媒體管理歸口責任單位為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務中心。安排專人為工作聯系人,負責資料收集、發布新信息、后臺操作和督促各單位及時更新等日常督查管理。
第六條全市各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體信息,由各縣(市、區)文廣新旅局和明月山文旅局負責本部門新媒體信息的定期更新。
第七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擬發布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對上網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和規范性負責,信息員工作變動應及時通知宜春市旅游信息服務中心。
第三章內容要求及信息發布程序
第九條在全市各單位發布信息應嚴格履行審核程序,未經審核的信息不得發布。
第十條發布、轉載有關信息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涉密信息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發布信息范圍包括:
(1)重要事項公布、行業活動動態發布;
(2)文化和旅游形象宣傳等;
(3)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發布的信息;
(4)結合工作需要,認定需要發布或者轉發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文廣新旅局和明月山文旅局要確保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和適用性。要明確信息來源,對于來源不明、內容不準確的信息不予發布;內容應簡潔、文字表達要清晰,盡量達到圖文并茂。
第十三條各單位官方新媒體賬號發布信息,由各單位的信息員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發布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可發布。
第十四條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官方新媒體賬號開展網上互動或組織實時活動的,由各單位局領導批準后,本單位官方微博方可開展活動。
第四章官方新媒體賬號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在本部門官方新媒體賬號上發布信息或更改賬號資料。
第十六條賬號訪問密碼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門或個人私自泄漏。
第十七條為了鼓勵各單位重視該工作,使我市文化和旅游官方新媒體賬號能充分發揮作用,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
(一)發布信息及時,主動性強,信息質量優,抓住工作重點,提高本單位知名度、美譽度,促進我市文化和旅游事業發展的。
(二)對官方新媒體賬號管理工作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并被采納的。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給予批評:
(1)對信息維護工作重視不夠,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經多次督促仍不及時改進的。
(2)違反規定并造成一定損失的單位及個人;
(3)影響全市形象的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遇到突發事件時,需第一時間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并在24小時內進行妥善處理,并將相關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宜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