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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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儆谏虡I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ㄈ儆趥€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ㄋ模┱谡{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ㄎ澹┡c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伞⒎ㄒ?、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對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ㄒ唬╆P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及重大決策等;
?。ǘ┍締挝话l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ㄋ模┬姓S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ㄎ澹┬姓?、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宜春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宜春市政府網等網站和微信公眾號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條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各業務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實行政府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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