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事項名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
(二)執法主體:宜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三)實施機構:宜春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四)案件來源:日常檢查、群眾舉報、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等。
(五)執法依據:
1、文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等。
2、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
3、新聞出版:《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等。
4、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
5、廣播電視電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等。
6、旅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游投訴處理辦法》、《旅游行政處罰辦法》、《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導游管理辦法》等、
7、其他:《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二、執法事項
(一)娛樂場所的監督檢查
(二)營業性演出的監督檢查
(三)互聯網文化和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檢查
(四)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印刷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 出版行業的監督檢查
(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八)設置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監督檢查
(九)廣播電臺電視臺市場的監督檢查
(十)電影市場的監督檢查
(十一)旅游市場的監督檢查
三、辦理流程
(一)辦理時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60日內辦結,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2、行政強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需要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證據先行登記審批表》;需要抽樣取證的,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并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
2、立案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員制作《立案審批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執法監督科審核;執法監督科向局分管領導提交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立案審批通過后,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詢問當事人,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對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需要鑒定的,送交法定部門鑒定;調查收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3、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執法監督科審核;執法監督科向局分管領導提交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經調查取證,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局領導批準,撤銷立案。
4、事先告知:審批通過后,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予以復核或進入聽證程序。
5、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書。
6、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三)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2、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按期報備;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書。
3、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四)行政強制
發現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違法行為。
1、現場檢查:2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現場檢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請示分管領導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強制審批:執法人員填寫《查封(扣押)審批表》,經審核后,報支隊領導和局主要負責人審批;情況緊急,需當場查封(扣押)的,執法人員在24小時內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補辦審批手續。
3、行政強制決定: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查封(扣押)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查封(扣押)決定、事實、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
4、行政強制處理決定:查清事實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8條情形的,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5、結案歸檔:制作結案報告,案卷裝訂歸檔。
(五)流程圖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重大案件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四、救濟途徑
(一)享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聽證權利、行政復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陳述申辯,申請進行聽證;向本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五、聯系方式
(一)辦公地點:宜春市宜陽大廈中座10樓
(二)辦公電話:0795-3227933
(三)郵政編碼:3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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