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責任部門 |
第一責任層級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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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 |
對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 |
對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 |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1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2 |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3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4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5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7 |
對娛樂場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8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9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0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1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2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3 |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4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5 |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6 |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7 |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8 |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29 |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0 |
對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1 |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2 |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3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4 |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5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6 |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7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8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39 |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0 |
對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1 |
對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2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3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4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5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6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7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8 |
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49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0 |
對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1 |
對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2 |
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3 |
對復制單位未按照《復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4 |
對光盤復制單位使用未蝕刻或者未按規定蝕刻SID碼的注塑模具復制只讀類光盤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復制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6 |
對印刷、復制、發行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7 |
對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8 |
對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59 |
對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0 |
對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1 |
對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2 |
對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3 |
對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4 |
對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5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圖書出版業務,假冒、偽造圖書出版單位名稱出版圖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6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7 |
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8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69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制作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制作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0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1 |
對音像制作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制作單位名義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2 |
對音像制作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驗證委托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留存備查材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3 |
對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4 |
對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承印內部資料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5 |
對未取得《準印證》,編印具有內部資料形式,但不符合內部資料內容或者發送要求的印刷品,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6 |
對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7 |
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或者未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8 |
對內部資料編印單位未按規定送交樣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79 |
對違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六)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0 |
對未經確定的其他單位從事中小學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非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小學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十八條:中小學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單位,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未經確定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地方教材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1 |
對光盤復制企業違反《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光盤復制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從事復制業務。未經許可,可記錄類光盤生產企業不得復制只讀類光盤,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不得生產可記錄類光盤。 第二十二條:光盤復制企業接受復制委托時,委托單位提供的每份光盤復制委托書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種光盤的復制,不得用于成系列節目光盤的復制。光盤復制企業所復制光盤的節目名稱、內容、數量必須與委托書一致。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2 |
對從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版物,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門許可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發行出版物,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許可證)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從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出版物;(四)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五)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門許可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發行出版物;(六)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3 |
對內部資料類出版物征訂發行,收取費用、刊登廣告、傳播到境外的行政處罰(不包括吊銷準印證)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或者吊銷準印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征訂發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傳播到境外。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4 |
對出版物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向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出版物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查驗場內經營者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得向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5 |
對出版行政部門書面告知停止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的出版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未及時上繳或者等候處理,隱藏、變賣、轉移、毀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出版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出版行政部門書面告知停止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的出版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或者等候處理,不得隱藏、變賣、轉移、銷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6 |
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7 |
對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8 |
對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89 |
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0 |
對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1 |
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2 |
對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3 |
對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4 |
對未經批準,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以及對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5 |
對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6 |
對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7 |
對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8 |
對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99 |
對單位、個人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0 |
對未持有《許可證》而擅自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1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2 |
對發行、放映、送展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3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4 |
對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5 |
對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或者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6 |
對電影院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7 |
對未按時辦理點播影院編碼、點播院線編碼登記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管理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08 |
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09 |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10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11 |
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情節嚴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12 |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13 |
對旅行社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14 |
對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15 |
對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16 |
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17 |
對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18 |
對旅行社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 |
119 |
對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0 |
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 |
121 |
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拒不改正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2 |
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23 |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4 |
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5 |
對旅行社要求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6 |
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27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8 |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29 |
對領隊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0 |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接待服務能力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1 |
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2 |
對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3 |
對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4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 |
135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 |
136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37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38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39 |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0 |
對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1 |
對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2 |
對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3 |
對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4 |
對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5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6 |
對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導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7 |
對組團社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48 |
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49 |
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50 |
對旅游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一般情形: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情節嚴重: 省級、設區市級 |
151 |
對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2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3 |
對旅行社未根據風險級別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4 |
對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違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5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6 |
對平臺經營者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7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8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59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60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六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本省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范:(二)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向工商注冊地的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備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1 |
對導游、領隊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三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導游、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省級、設區市級、縣級 |
162 |
對旅游景區未取得質量等級而使用質量等級標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旅游景區未取得質量等級而使用質量等級標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旅游景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以及標識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識從事經營活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3 |
對旅游景區景點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游景區景點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將不同景區景點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景點內不同瀏覽場所的門票設置聯票的,聯票價格應當低于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游景區景點不得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4 |
對旅游經營者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七十二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三)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游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5 |
對旅游經營者脅迫、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七十二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四)脅迫、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脅迫、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6 |
對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游運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條例》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游運輸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需要租用客運車輛、船舶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投保法定強制保險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車輛、船舶。 承擔旅游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駕駛員、船員、乘務員及導游人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項。乘客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7 |
對導游、領隊人員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旅游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導游、領隊人員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領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8 |
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69 |
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等活動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出版管理條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170 |
對有證據證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設區市級、縣級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