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府廳發〔2021〕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考古和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要求,切實加強我省考古和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科學遵循考古工作發展規律和正確方向,統籌規劃考古和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加強考古和文物保護研究、闡釋和成果應用,在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考古學進程中努力形成江西特色,全面展現江西文明在中華文明多元一體進程中的重要貢獻。
二、主要任務
1.探索構建江西史前考古學文化譜系。開展江西史前文化遺存調查,梳理空間分布及保存狀況。對調查發現的重要遺址,有選擇性地依法開展科學發掘和研究工作,彌補我省史前文化缺環,構建我省史前文化發展序列和古人類演化脈絡,厘清江西早期人類社會文明演化進程。確定一批重要的文化遺存,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社科院,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積極融入國家考古重大項目。圍繞中華文明起源與早期發展綜合研究等“考古中國”重大項目,加快推進我省長江中下游區域文明進程相關課題研究。深入開展以清江盆地和贛江、撫河、信江等區域、流域為重點的先秦遺址考古調查發掘和研究工作。(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社科院)
3.實施江西陶瓷文明研究工程。系統開展全省陶瓷遺存考古調查,全面梳理江西地區陶瓷文明發展脈絡,深入闡釋江西陶瓷文明在中華陶瓷文明發展進程中的地位以及對世界陶瓷文明的影響和貢獻。推進重要窯址的考古發掘和陶瓷歷史文化研究,加強與外省及高校、科研機構合作,促進陶瓷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省社科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加強考古成果研究和闡釋應用。完善和規范資料整理出版制度,加快推進考古資料的整理出版。會同歷史、經濟、文化、社會、法律、科技、醫學等領域研究人員,做好文物和遺址的研究闡釋工作。實施“史說江西”文物傳播工程。以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考古成果為重要支撐,建設江西省漢代文化研究中心和相關科研基地,推出一批漢代文化研究重要成果,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漢代文化研究高地。(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科學院、省社聯、省社科院、江西日報社、江西廣播電視臺)
5.做好出土文物保護修復和移交工作。考古發掘地政府要加強對出土文物保護修復工作的支持,保障出土文物的保管、整理、修復所需場地,配備出土文物存放需要的環境設備和安全設施。加大文物保護技術研究,加強省級文物保護研究基地能力建設,科學保護出土文物。依法移交出土文物,豐富國有博物館館藏和提升展陳質量。(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
6.全面推進大遺址保護利用。實施大遺址保護利用工程,推動景德鎮御窯廠遺址、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樟樹吳城遺址等重要遺址納入國家大遺址保護“十四五”規劃,推動景德鎮御窯遺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鼓勵支持各地政府研究、建立大遺址保護利用的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推進國家和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建成一批遺址博物館。(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7.建立健全考古工作管理機制。各級文物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把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等規劃編制和實施。各級文物部門應劃分文物密集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納入相關規劃。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于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推進多評合一、區域評估、聯合審驗等改革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及政府儲備土地涉及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納入項目預算或建設工程預算,并按有關規定執行。做好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的應急處置和保護等工作,確保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8.科學做好石窟寺(摩崖造像)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石窟寺(摩崖造像)保護專項調查,編制江西省石窟寺(摩崖造像)保護名錄和保護專項規劃。壓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實施石窟寺(摩崖造像)保護重大工程,加強日常養護監測,建立安全長效機制,全面提升保護能力。(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民宗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9.提升石窟寺(摩崖造像)學術研究和展示利用水平。加強石窟寺(摩崖造像)多學科合作研究,有序開展價值闡釋、藝術研究和成果普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加強資源共享,提升數字化保護和展示水平。完善石窟寺(摩崖造像)展示標識解說系統、游客服務設施,加強對講解員、導游的職業技能考核和上崗培訓,提升旅游服務質量。(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宗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0.完善出土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考古工地、文物存放場所等出土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健全文物安全檢查巡查、日常值班值守、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按標準配置考古工地安防、消防設施器材,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強日常巡查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地下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文物安全。(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1.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加強各級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強化文物考古、文物保護、文物修復等保護研究職能和工作力量,優化專業人員結構。加強石窟寺專業保護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培育區域考古發掘機構,提升考古調查發掘工作能力。(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2.加強考古研究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江西省考古標本庫房,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支持考古發掘機構提升考古設施和裝備水平,鼓勵與地方政府、高校、其他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和考古工作站。實施考古數字化建設工程,建立文物考古資源地理信息系統(GIS)和文物資源數據庫,推進全省文物考古數字資源管理和共享共用。(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13.加強考古和文物保護人才培養。實施文博人才培養三年行動計劃,支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養田野考古、文物保護、數字化技術人才。大力發展考古與文物保護職業教育,支持設立考古技術、文物保護職業教育與培訓基地。逐步提升考古和文博機構專業人才比例,優化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方案,落實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4.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牢固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責任重大的觀念,嚴格落實各級政府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將文物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將文物安全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研究解決考古和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考古和文物保護工作保障能力。
15.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落實支出責任,支持本地區考古和石窟寺保護工作及出土文物應急保護,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16.強化督促落實。省文化和旅游廳要加強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強化對考古和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評估,建立全省考古和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情況通報制度,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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