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宜春明月山旅行社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必要的營業設施、無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導游,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設立旅行社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擬決定撤銷宜春明月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許可證號:L-JX00113)。
當事人如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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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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